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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谈“精准扶贫”的治理理念、治理能力与治理工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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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基于政府治理创新视角

丁向权,韩建民

(甘肃农业大学管理学院,甘肃兰州   农业管理论文发表

摘要: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策背景下,各地政府想要达成新一轮的治理目标,还要通过创新实现“精准扶贫”。基于这种认识,对“精准扶贫”的治理理念、治理能力与治理工具的创新问题展开了探讨,提出了参与治理、多元合作治理、精准治理等理念,并对政府提出了精准识别、结对帮扶、精准施策三种能力的创新目标,为政府治理提供了“互联网+”、“品牌化”、“试验田”等治理工具,以便为“精准扶贫”中政府的治理提供创新视角。

关键词:精准扶贫;政府治理;互联网+;试验田

引言

在贵州考察期间,习近平总书记对“精准扶贫”问题进行了一再强调,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,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,只有做到有针对性的开展扶贫工作,因地制宜的实现精准扶贫,才能真正的完成小康社会建设。对于各级政府来讲,“精准扶贫”则将成为今后开展贫困治理工作的重要导向,需要以此为核心实现理念、能力和工具的创新,继而保证国家提出的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。

“精准扶贫”中政府治理理念的创新

1.1  树立参与治理理念

从政府治理视角来看,在“精准扶贫”工作中,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,民众则处于“被脱贫”状态。在脱贫工作中,贫困群众普遍缺乏主动积极性,不愿意参与扶贫工作,直接造成了扶贫、脱贫工作效率不高。而一些群众甚至出现了“耍流氓”的情况,将政绩作为胁迫政府的手段,以获得政府免费提供的物资。实际上,多数基层群众都拥有脱贫意愿。然而在“精准扶贫”的前期工作中,群众的意愿遭到了忽略,以至于在扶贫工作中群众缺少话语权,一些政府甚至直接采取“拉郎配”的强制性措施,导致政策实施未能取得理想效果。为解决这些问题,政府还应转变治理理念,树立群众参与的治理理念,确保贫困群众能够参与到贫困治理的全过程中,达到提高扶贫工作满意度和效率的目标。政府通过树立这一理念,也能对群众意愿和需求产生进一步了解,明确群众在脱贫工作中的主体地位,通过吸引、引导群众参与协调好群众与政府的关系,才能确保各项扶贫工作顺利开展,继而从根源上真正解决农村贫困问题。

1.2  建立多元合作理念

在贫困治理工作中,过于强调自身的主体地位,一味采用“输血”的方式开展“精准扶贫”工作,难以从根源上解决农村贫困问题。实际上,贫困治理也不应当由政府承担单一主体的责任,也无法单纯依靠政府解决问题。但在过去的扶贫工作中,政府总是一力承担治理工作,所以导致扶贫过程中出现了效率不高、投入不足等政府失灵情况。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,在市场经济体制下,政府还应认识到建立多元合作理念的重要性,由“浆手”变为“舵手”,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合作,吸引民间力量参与贫困治理工作。树立该理念,也能使扶贫工作遵循市场规律,由农户、市场、社会等各自发挥各自的优势,以免农户过于依赖政府,同时借助社会力量环节政府资源稀缺的问题,增加公共服务供给。此外,借助各种社会组织的力量,也能深入农村贫困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工作,同时加强扶贫工作社会监督,因此有助于扶贫工作的高效开展。而在政府、社会和市场的协同作用下,则能完成全新“精准扶贫”格局的创建,形成多位一体的贫困治理模式。

1.3  体现精准治理理念

“精准扶贫”理念的提出,正是政府治理理念创新得到的成果,目的是深入推进扶贫工作的开展,达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。但在实际开展工作中,政府依然延续过去的治理方式,按照自上而下、行政推动和部门主导的方式开展工作,实际体现了政府的治理观念仍未得到改变。因为按照这种思路开展工作,不是以贫困县就是贫困村的扶贫为重点,未能真正体现贫困主体和把握村民需求,容易导致腐败产生和资源浪费。因此在过去工作中,绝对贫困问题虽然已经得到了缓解,即多数贫困人员可以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,但是相对贫困问题日渐严重,即农村贫困人口收入与城市贫困人口收入差距较大,造成这类人口成为了主要的扶贫对象。针对该问题,还要深刻理解“精准扶贫”强调的理念,即要避免出现“一刀切”的政策和项目,而是要以县为单位,树立分级负责、层层控制的精准管理理念,完成扶贫信息网络的建设,采取逐户制定帮扶计划的措施。树立该理念,则能超越区域层次进行扶贫,找准贫困户进行帮扶,以免出现资源错配问题。

“精准扶贫”中政府治理能力的创新

2.1  精准识别能力

政府在实际开展贫困治理工作时,首先需要实现贫困户的精准识别,才能确保资源得到有效传递。想要达成这一目标,政府必须拥有精准识别能力。现阶段,农村扶贫工作普遍存在贫困户识别偏离的问题,造成了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。在贫困户识别方面,还要以村干部为主。在实践工作中,村干部往往具有较强主导性,受社会关系的干扰,同时抱有不当得利的侥幸心理,一些村干部在基层进行“寻租”,在贫困户评定中未能公平开展工作。另外,一些村干部在扶贫工作中仅根据上级指标进行贫困户识别,导致一些贫困户被“漏出”,也造成了原本正常的农村家庭变成了“贫困户”。追根究底,与贫困与否的评价标准单一有直接的关系,即根据村干部的主观判断确定农户脱贫与否。想要提高识别的精准性,还要制定科学的识别标准,对贫困户建档立卡规模进行拓展,建立家庭人均收入、致贫原因、自我发展能力等多种指标,确定贫困户的返贫风险大小。针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的农户,可以安排其在2020年前进行贷款贴息、危房改造等政策的享受,以鼓励农户主动脱贫。为此,还要由贫困统计部门联合村委会、妇联、民政等多个部门进行合作,加强贫困户信息收集和共享,从而通过开展切实有效的摸底排查工作实现贫困户的精准识别。

2.2  结对帮扶能力

在扶贫资源有限的情况下,政府想要提高自身贫困治理水平,还要拥有结对帮扶能力。具体来讲,就是要联合人民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民主党派等开展帮扶工作。为达成这一目标,政府还要建立相应的制度,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和权利。通过制定相应的财政制度、社会政策等,政府则能实现精准扶贫工作的统筹规划,加强对各扶贫主体行政监督和引导,继而使各主体通过有序合作开展帮扶工作。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参与扶贫工作,政府还要采取税收减免、捐赠税前扣除等措施,鼓励各种组织机构参与扶贫工作,实现对贫困户的结对帮扶、慈善救助等。针对新农村建设需求,政府可以在贫困农村完成金融信贷平台的建设,并对产业扶持项目进行聚集,完成新型农村生产经营模式的探索。此外,还应加强农村特色主导产业的培育,促使贫困农户通过适度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参与区域市场分工,保证农民按需生产。而由专业合作社、行业协会等组织联合贫困户进入市场,也能使贫困户参与扶贫和得到潜能的发展,确保精准扶贫的目标得以实现。

2.3  精准施策能力

“精准扶贫”工作的开展,要求结合贫困户的致贫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,确保群众能够尽快脱贫。然而就目前来看,政府开展的扶贫工作普遍被看成是简单的提供资金、改造危房和赠送生产资料等。出现这种情况,与政府采用的帮扶方式单一有关,反映出政府的精准施策能力较差。为增强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精准施策能力,还要实施分类治理。具体来讲,就是将贫困户划分为特殊原因致困、客观原因致困、主观原因致困三类。其中,特殊原因致困主要为鳏寡孤独、丧失劳动力等特殊人群,需要采取政府兜底保障措施进行扶贫,为贫困户提供医疗救助、民政救济等。客观原因致贫主要为居住环境恶劣、土地贫瘠等客观条件导致农户贫困的情况,还要在提高贫困户经济收入的同时,加强贫困户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,必要时实施异地搬迁,以便从根源上进行贫困治理。主观原因致贫主要为市场适应力弱、自我发展动力不足等原因造成的贫困,还要从技术培训、小额信贷、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强帮扶,同时通过教育引导激发农民自身主观能动性,促使贫困户主动脱贫。为保证扶贫工作成效,政府还要加强扶贫队伍建设,安排人员入驻农村进行扶贫监督,指导帮扶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开展扶贫工作,确保分类扶贫措施能够得到落实。通过不断提高政府精准施策能力,则能确保因各种致贫因素导致贫困的农户能够走上脱贫路径,并且有效规避扶贫资金非法挪用和挤占等问题的发生。

“精准扶贫”中政府治理工具的创新

3.1  “互联网+”治理工具

在不同时代,政府还要完成不同治理工具的开发,才能保证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。而在“精准扶贫”方面,政府过去主要采用的项目拨款、专项补助等工具在过去的工作中尽管发挥了较大作用,但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发挥的功能有限。因此,为切实解决贫困攻坚地区的脱贫问题,还要实现治理工具创新。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,也为政府扶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路径。具体来讲,就是通过建设“互联网+”平台进行扶贫,确保资金、项目等能够精准到位。因为将贫困地区特色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在一起,能够借助网络进行地区特色产业的宣传,吸引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组织到贫困地区投资建厂,带动当地经济法制和引导农民脱贫致富。因此建设“互联网+”工程,政府可以借助互联网在贫困地区进行传统行业的助推,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贫困地区特色产业的发展,达到更好的产业扶贫效果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采用该种治理工具应避免出现“一共而上”的问题,造成资源大量浪费。所以在借助互联网平台加强扶贫工作社会传播影响力的同时,政府也要及时出台政策进行各种投资、扶贫行为的科学引导。

3.2  “品牌化”治理工具

在引导市场组织力量进入扶贫工作领域的同时,政府还要加强“品牌化”治理工具的应用,以便在吸取社会资源的同时,使贫困地区群众的感知度得到提高,继而积极参与到扶贫工作中。具体来讲,就是政府需要制定“品牌化”的扶贫计划,因地制宜的建立扶贫品牌,如“异地扶贫搬迁”、“雨露计划”等,在加强贫困治理的同时,引导群众加强对扶贫工作的认识。为此,还要加强“品牌化”扶贫项目的宣传,促使政府治理工具得以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。值得注意的是,应避免在运用“品牌化”治理工具的过程中出现“形式主义”问题,反而引起宣传的反作用。因此,还要切实结合扶贫对象、扶贫要求和适用情境进行品牌计划的制定,确保项目切实发挥扶贫作用。例如,针对因客观地理因素造成贫困的地区,还应结合群众意愿选择具体的“品牌化”计划,在群众原因搬迁时,采取“异地扶贫搬迁”计划;在群众不愿因搬迁时,推行“防风固沙工程”、“植树造林”等计划,通过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地区生产结构调整,促使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改善,引进先进技术鼓励贫困户发展节水旱作农业,并且通过实施帮扶措施引导贫困户脱贫。

3.3  “试验田”治理工具

政府在贫困治理工作中,还要通过试点改革寻求适合的治理方法和模式,以便获得切实有效的治理成果。为达成这一目标,政府还要加强“试验田”这一治理工具的运用,即延续党政策学习的优良传统,通过设立扶贫改革试验区加快扶贫改革。实际上,在2013年到2016年期间,国家已经分别完成了6个扶贫改革试验区的建设,以达到创新扶贫政策方法和建立扶贫措施推广机制的目标。各级政府在开展“精准扶贫”工作时,也应当加强对“试验田”治理工具的应用,结合各地特点进行贫困改革试验区的设置,通过因地制宜的采取扶贫措施获得扶贫工作的开展经验,对有效的扶贫工作措施和机制进行总结归纳。从本质上来讲,“精准扶贫”并不强调进行统一扶贫,所以在“试验田”治理工具运用的过程中,只追求推动扶贫工作的标准化开展,同时为扶贫提供更多的政策、措施。因此在实际开展扶贫工作的过程中,还要结合贫困户的具体情况进行恰当选择,才能达到分类施策的扶贫目标。

结语

作为农业大国,各地政府应该认识到农村治则天下治,农民富则中国强。因此在政府开展贫困治理工作时,还应将目光放在农村,结合“精准扶贫”需要实现治理理念的创新,通过多元合作、吸引民众参与和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达到,精准识别、结对帮扶、精准施策的能力目标,加强对“互联网+”、“品牌化”、“试验田”等治理工具的运用,继而确保农村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。

本文来源:《农业开发与装备》杂志/期刊